被处分人名字张**,性别男,出生日期19**年**月**日,身份证号码222403************,工作单位无,现住址
经依法查明,你(你单位)2024年12月中旬,为捡拾烧柴,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,在承揽的果林内运用手电锯和镰刀盗伐国有林木。经资质单位判定、检测、评价,现场坐落黄泥河林业局额穆林场15林班6小班,涉案林木共241株,林木权属为国有,立木积蓄0.1022立方米,原木材积0.0119立方米,价值7.96元。这中心还包含胸径小于5厘米幼树232株,无法核算积蓄、原木材积、不计价值。
上述行为及现实有你自己陈说、现场勘验笔录、现场相片、资质单位判定陈述等根据为证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十五条第二款、第五十六的规则,已构成违法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十七六条第一款、《吉林省林草行政处分裁量基准》的规则,本机关决议对你(你单位)处以下行政处分:
1、责令张**于2025年9月15日前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国有林木株树五倍的树木,即;1205株:2、处盗伐国有林木价值十倍的罚款,即79.6块钱(柒拾玖元陆角)。
本决议书中的罚款,限你(你单位)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,十五日内交纳罚款(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)。到期不交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。
如对本林业行政处分决议不服,可于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,向吉林省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,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。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实行处分决议的,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许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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